通报丨湘西州8起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强监督执纪,以精准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开展“三湘护农”专项行动,坚决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查处的8起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吉首市峒河街道望江坳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明舒等3人非法占用耕地问题。2017年12月,时任峒河街道望江坳村党支部书记张明舒、村主任杨昌胜、村秘书陈丛贵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某公司征收置换土地为名,非法占用该村耕地等农用地共计7.822亩用于承接垃圾倾倒填埋业务,每人从中获利6万元。2019年9月,杨昌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去村主任职务处分(在2018年7月受党内警告处分期内);2019年11月,张明舒、陈丛贵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泸溪县浦市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干部李国生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监管不力问题。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李国生在兼任浦市镇乡村规划员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农村建房审批职责,未对浦市镇毛家滩村村民姚某某申请建房的新宅基地地类进行认真审核,且未按要求到姚某某建房现场按规划图纸进行地基验线工作,致使姚某某建房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11亩。2021年12月,李国生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凤凰县千工坪镇人民政府原副科级干部吴新志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2016年4月至2020年8月,吴新志为在某项目渣土清运工程中牟利,伙同他人在吉信镇、筸子坪镇的农田和林地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经鉴定涉及12个地块26.1亩,其中基本农田5.84亩,排弃物堆高最大达24.28米,综合评定土地破坏程度为Ш级(重度)。2021年10月,吴新志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11月,吴新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4.古丈县原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平对违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至2019年,刘平作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以及直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监管履职不力,致使世旺采石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基本农田共计82亩用于修建堆砂场。2022年3月,刘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花垣县乐垣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生态休闲农庄项目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该公司法人代表李叶兵伙同他人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租赁马道子村村民耕地,进行建房、硬化修路等生态休闲农庄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并破坏耕地22.96亩、基本农田19.33亩。2023年2月,李叶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其他有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6.保靖县毛沟镇下略村原党支部书记龚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2014年至2018年,龚自和未经批准非法在房屋旁边扩建杂物间等设施。经现场实测,龚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0.718亩。同时,龚自和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2年7月,龚自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永顺县灵溪镇新城社区原综治专干张远明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2018年5月,张远明在明知修路所占区域为公益林地且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出资雇佣他人修建从辽竹杆儿湾(小地名)通往岔那顺民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路,造成65.2亩林地损毁。2019年11月,张远明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依法移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张远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龙山县农车镇自然资源所原所长石光波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监管不力问题。2019年至2020年,时任农车镇自然资源所所长石光波和农车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江祥发,未按规定履行农村建房审批职责,致使农车镇高桥村村民向某某、富坪村村民王某某在建房过程中偏移原规划范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9亩。2023年4月,石光波、江祥发2人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以上8起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地方和单位在落实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州工作要求中还存在政治站位不高、纪法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力等问题,相关人员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其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全州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要把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点,要主动扛牢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常研究、常部署、常调度。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三湘护农”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政治监督,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党中央、省州关于耕地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