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者依法严惩!吉首市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
禁 火 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4月1日一4月1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林业局(森林火警电话12119),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743-8239902)举报。
六、违反《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八、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5日发布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吉政通〔2020〕38号)自行废止。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