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企污染防治相关政策(2022年1-7月)
文件1
2022.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本《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的提出,就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分类成不同的排污口,从实际出发细化排污口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文件2
2022.3.28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指导意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
文件3
2022.4.1
《“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十四五”时期,将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完善闭环管理体系,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守好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底线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试点,探索构建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推动建立健全适用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提升重点领域环评管理效能,筑牢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制度体系。夯实基础支撑保障,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治理能力。
《实施方案》(环评〔2022〕26号)提出,“推动重点工业行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有色、化工、建材、铸造、机械加工制造、制革、印染、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家具等产业集群提升改造”“严控建材、铸造、冶炼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推进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
文件4
2022.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方案》(国办发〔2022〕15号)提出,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方案》还提及,要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文件5
2022.6.10
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环综合〔2022〕42号)立足实际,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发挥好降碳行动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源头牵引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协同促进低碳发展,创新政策措施,优化治理路线,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方案》提出,“推进工业领域协同增效。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广绿色设计,探索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产品分销以及回收处置利用全产业链绿色化,加快工业领域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全流程绿色发展。”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优化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VOCs)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开展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通过政策激励、提升标准、鼓励先进等手段,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污降碳试点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综合治理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中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大幅减排,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实现污染物和碳排放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十四五”期间力争推动一批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行动;支持企业进一步探索深度减污降碳路径,打造“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
文件6
2022.7.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该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