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吸烟、违规使用明火或电烤炉取暖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12.15"吉首市雅溪民营小区火灾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从即日起,全州范围内的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禁烟、禁火区域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禁止使用电烤炉取暖、禁止在商场、市场内停放和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如有违反,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履行的职责:
1.应制定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禁止使用电烤炉取暖的管理制度,应有烟头引发火灾、使用明火或电烤炉取暖危害公共安全等宣传内容。
2.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禁止使用明火或电烤炉取暖标识。
3.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负责巡查劝阻违法违规吸烟、使用明火或电烤炉取暖,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公安局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1月29日